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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研究院简介
院长致辞
理事会制度
印章使用制度

研究院简介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简称元贞研究院)为国内最早从事室内环境科研的单位之一,是集环境科学研究与高新技术开发、环境咨询与综合服务、环境工程设计与总包、环保设施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科研机构,拥有一支技术基础雄厚、层次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齐全的科研队伍。 

    元贞研究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先行区“双区”科研机构,以课题项目为导向,致力于基础性、培育性、前瞻性、战略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科技创新,形成了环境规划、室内环境工程设计、空气环境与污染防治、生物污染与保护研究、饮用水污染及净化和室内环境风险防控等6大优势研究领域,拥有从事环境检测领域的专业团队,先进的仪器设备,具备系统的环境科技研究与综合服务能力,可面向社会提供环境检测、水质、土壤等领域的检测服务,为客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CMA检验报告,为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研究院以问题为导向,致力于基础性、培育性、前瞻性、战略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科技创新,形成了环境规划、室内环境工程设计、空气环境与污染防治、生物污染与保护研究、饮用水污染及净化和室内环境风险防控等6大优势研究领域,拥有从事环境检测领域的专业团队,先进的仪器设备,具备系统的环境科技研究与综合服务能力,可面向社会提供环境检测、水质、甲醛等领域的检测服务,为客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CMA检验报告,为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长期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元贞研究院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针,不断加强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为高新技术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拓宽发展空间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近年来,分别与世界银行、联合国工发组织等国际机构及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20多个环保组织、科研机构、公司开展了广泛的项目合作与人员交流。与国内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项目合作关系。

在新的历史时期,本院确立了“民主办院、创新立院、科技兴院、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形成了“环境规划、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环境服务”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坚持以科技创新为立院之本,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能力提升为保障,以产业发展为新的增长点,立足深圳、辐射珠三角粤港奥大湾区、服务全国,不断开创环科院更美好的未来。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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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致辞


尊敬的科研工作者、朋友们大家好: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元贞研究院,是从事室内污染研究的科研机构,已立项研究的有:室内污染检测数据分析、污染治理药剂研发、污染治理设备研发、污染工程技术流程改造等,在面对环境的化学、物理、生物、放射性污染,元贞研究院将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环境科学的科研成果更好的运用到社会生活服务中。

元贞研究院身处深圳这块热土,又沐浴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先行区的的政策阳光,秉承学习强国、科技兴国的理念,与国内环境科研组织相互学习、促进、合作,为《“健康中国2030”规划刚要》的执行做出贡献,并加强与世界环境科研NPO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为投身环境科研,投身中国社会建设而努力。

          最后我代表元贞研究院祝大家身体健康,事业顺利!

 

                                                                                                                院长:刘宗勇

                                                                                                                  2021年4月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由研究院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三条 理事会为研究院常设机构,在研究院日常管理中依照研究院理事会的决议和研究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议程;

   (三)理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经费的使用,使研究院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院财务工作职责的管理。

   (一)研究院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研究院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研究院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副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研究院经费的管理。

   (一)研究院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研究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本研究院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研究院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本研究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研究院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院规范运作,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而职工尚未得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职工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院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民非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研究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院的持续责任,本院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院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院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院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院理事长有权以本院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院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院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职工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院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院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院应当及时将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院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职工,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院应当随时关注本院的信息动态,对本院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本院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职工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院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院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则理事会解释。

            



   元贞研究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元贞研究院印章是本院合法存在的标志,是本院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元贞研究院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刻制 

(一)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元贞研究院理事长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元贞研究院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深圳市公安局备案。 

(三)元贞研究院各部门的专用章(财务章、合同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元贞研究院理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元贞研究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元贞研究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元贞研究院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理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元贞研究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元贞研究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理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理事长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元贞研究院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1、元贞研究院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元贞研究院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元贞研究院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元贞研究院印章带出元贞研究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理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以元贞研究院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元贞研究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六、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元贞研究院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印章使用流程   

流程说明:  1、 由申请人填写《用章申请单》,交部门主管审批。审批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审核通过 的,进行下一步流程。  2、 对于部门章,由部门主管审批即可,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加盖印章,申印人填写用印登记 归档备查,  3、 加盖元贞研究院章需持部门主管签字的用章申请交秘书处审核,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通 过的,由秘书处主管签字。属于秘书处权限范围内的,可以由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为申请人加盖相应印章;超出权限的,需请示理事长。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会计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 总则 

    ⑴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院,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财务专用章、院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院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院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院,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院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⑸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院主管领导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院主管领导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2. 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院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

    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院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院主管领导批准。 

    4、院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院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院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院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房租标准: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院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1. 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院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院汽油发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2. 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院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院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院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院长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3. 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院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院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院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院规定为准。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 院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院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元贞研究院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四、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环境科学进步,服务环境学术交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促进科学研究产业转化。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深圳市龙华区泽华大厦61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宗勇。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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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三万元;出资者及其金额(人民币)刘宗勇  三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室内污染监测治理技术研究及交流,技术成果转化及应用,技术运用讲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三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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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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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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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SLJSH3。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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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宗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革命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YWZGDW11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自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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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YWZGDW4}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由研究院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三条 理事会为研究院常设机构,在研究院日常管理中依照研究院理事会的决议和研究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议程;

   (三)理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经费的使用,使研究院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研究院财务工作职责的管理。

   (一)研究院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研究院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研究院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副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研究院经费的管理。

   (一)研究院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研究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本研究院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研究院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理事长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本研究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研究院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院规范运作,维护研究院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而职工尚未得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职工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院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民非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研究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院的持续责任,本院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院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本院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院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院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院理事长有权以本院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院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院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院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职工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院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院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院应当及时将职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院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职工,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院应当随时关注本院的信息动态,对本院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

   第十五条 本院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职工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院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院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则理事会解释。

               元贞研究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元贞研究院印章是本院合法存在的标志,是本院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元贞研究院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刻制 

(一)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元贞研究院理事长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元贞研究院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深圳市公安局备案。 

(三)元贞研究院各部门的专用章(财务章、合同章),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元贞研究院理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元贞研究院印章的使用范围  元贞研究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元贞研究院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理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元贞研究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元贞研究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理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理事长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五、元贞研究院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1、元贞研究院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元贞研究院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元贞研究院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元贞研究院印章带出元贞研究院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理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以元贞研究院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元贞研究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六、元贞研究院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元贞研究院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印章使用流程   

流程说明:  1、 由申请人填写《用章申请单》,交部门主管审批。审批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审核通过 的,进行下一步流程。  2、 对于部门章,由部门主管审批即可,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加盖印章,申印人填写用印登记 归档备查,  3、 加盖元贞研究院章需持部门主管签字的用章申请交秘书处审核,未通过,退回说明原因;通 过的,由秘书处主管签字。属于秘书处权限范围内的,可以由印章管理人凭申请表为申请人加盖相应印章;超出权限的,需请示理事长。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元贞研究院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四、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