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理事会管理,依据《深圳市元贞室内污染监测治理工程技术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由研究院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少于三人。
第三条 理事会为研究院常设机构,在研究院日常管理中依照研究院理事会的决议和研究院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建议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议程;
(三)理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条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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